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號聲明人丙○○
丁○○○
號庚○○辛○○○乙○○戊○○己○○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所有兄弟姊妹之姓名,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則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父母 王萬來 、 王楊梅 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或次順位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世瑩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