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8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八四二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五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號││││││├─┼───────────────┼───────────┼───────────┼──┼─────┤│1│建宏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D0-00-00000│壹│九七五.六│││││四-二│││├─┼───────────────┼───────────┼───────────┼──┼─────┤│2│建宏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D0-00-00000│壹│九七五.六│││││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