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38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8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八三二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 黃晴富
送達代樓之一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六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六二號│├─┬──────┬──────┬───────┬──┬─────┬──┤│編│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註││號│││││││├─┼──────┼──────┼───────┼──┼─────┼──┤│1│建弘證券投資│建弘基金證券│D0-00-000000│一│一○○○││││信託股份有限│投資信託基金│9││││││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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