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37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陳文郁 代理人 陳建宏 債務人全三泰有限公司債務人兼法定代理洪清水人16債務人 楊寓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玖拾玖萬玖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如附件附表1、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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