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4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4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249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德揚輔佐人姜蓉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99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吳宗翰 告訴被告李德揚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鄭少珏提起公訴,陳盈錦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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