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37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374號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被告 柯乃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909元,及其中新臺幣68,321元自民國95年11月1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