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229號聲請人 鄭陳玉霞 代理人 鄭信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55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香伶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229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0-00-0000000-011000002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0-00-0000000-011000003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0-0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