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05號原告 梁志宇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 律師被告 趙高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98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113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雁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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