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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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帳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08號原告 羅王溱娜
劉玉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致維 律師
劉誠夫 律師被告林肯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明志 訴訟代理人 黃豐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查閱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林肯大廈自民國109年1月迄今有關社區管委會會議紀錄及簽到簿、出席委託書及各項收入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憑證等文件、電磁紀錄等等交予原告閱覽等,應認屬於財產權訴訟,所得受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