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51號原告 陳旭光 被告逸安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子偉 訴訟代理人 林睿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於民國113年6月6日召開之逸安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題討論第六案決議無效,性質上屬財產權之訴訟,惟就訴訟標的所受利益並無客觀交易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