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38號原告 韋秀屏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 律師被告 張哲源
梁凱萌
吳苡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69,4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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