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597號原告 廖奇人 被告 吳翠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249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65,
781元。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被告於民國100年9月間,將原告公司持有新加坡客人預約單13份及馬來西亞預約單16份共29份帶離公司,造成公司預約單之收益損失,爰請求如訴之聲明。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吳翠容被訴業務侵占一案,業經本院於102年4月18日以102年度易字第2249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黃玉琪法官羅國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