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家補字第130號原告 許清 和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玉花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同年5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處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依前開法條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