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家補字第50號聲請人即原告 余素梅 相對人即被告 徐勝能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
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3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處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參。依前開規定,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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