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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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66號聲請人乙○○
號6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吳進成 會計師為相對人北新家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董事,因相對人公司負責人甲○○於民國95年1至4月未經股東同意擅自簽發支票予案外人數碼戲胞科技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嗣數碼戲胞科技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倒閉,相對人公司亦因存款不足而遭到銀行拒絕往來,聲請人要求負責人甲○○說明未得回應,相對人公司之監察人早已辭職,為此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
三、聲請人主張其為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
3%以上股東,業據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核與公司法前揭規定相符。相對人公司對於聲請人選派檢查人乙事,並未具狀表示意見。本院依職權函請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適合之檢查人人選,亦經該公會推薦吳進成會計師擔任,有該公會回函可稽。爰依法選派吳進成會計師擔任本件相對人之檢查人。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