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69號原告 張同濟 被告 蔡安增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同案被告 溫正翔 業經本院另予不受理判決在案)。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羅立德法官葉藍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