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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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抗告人 吳羿霆 上列上訴人就其與被上訴人正儱佑水泥建材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對本院民國107年7月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抗告人以陳報狀略謂:上訴人對於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鈞院以民國107年7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繳交第上訴裁判費,然上訴人已獲准訴訟救助等語。查上訴人即抗告人就本件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業已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訴訟救助之聲請一經准許,於上訴亦有效力,受訴訟救助人自得暫免第二審裁判費之繳納,是本院107年7月2日所為補繳上訴裁判費之裁定,應予撤銷。
三、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