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182號聲請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接管小組召集人 賴文獻 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裕大行木業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正確之相對人姓名。
2.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簡易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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