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玫君(原名:郭素葉)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玫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郭玫君前犯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5年4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8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李進清法官鍾貴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郁淇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