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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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閔順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緩字第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035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1組、分裝勺1支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閔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47、70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規定聲請就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宣告沒收銷燬、吸食器1組、分裝勺1支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47、70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至前述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35公克),經送鑑定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2月23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是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1組、分裝勺1支,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時供述在卷。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李玫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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