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簡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沙簡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
6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拘
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
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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