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17號上訴人即原告乙○○原名: 張進 .訴訟代理人 秦德進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甲○○間因98年度訴字第2017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