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52號上訴人 劉春蘭 即 瑞祥 護理之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510,3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