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593號聲請人 陳連翊 即 陳奕亨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全國版)。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593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王銜萱 │96年8月7日│未載│150,000元│CH0000000││├──┼─────────┼──────┼──────┼────────┼──────┼──┤│002│王銜萱│96年9月6日│未載│400,000元│CH0000000││├──┼─────────┼──────┼──────┼────────┼──────┼──┤│003│王銜萱│96年11月1日│未載│500,000元│CH0000000││├──┼─────────┼──────┼──────┼────────┼──────┼──┤│004│王銜萱│96年12月12日│未載│300,000元│CH0000000││├──┼─────────┼──────┼──────┼────────┼──────┼──┤│005│王銜萱│97年1月11日│未載│350,000元│CH0000000││├──┼─────────┼──────┼──────┼────────┼──────┼──┤│006│王銜萱│97年1月30日│未載│100,000元│CH0000000││├──┼─────────┼──────┼──────┼────────┼──────┼──┤│007│王銜萱│97年2月16日│未載│300,000元│CH0000000││├──┼─────────┼──────┼──────┼────────┼──────┼──┤│008│王銜萱│97年3月30日│未載│100,000元│CH0000000││├──┼─────────┼──────┼──────┼────────┼──────┼──┤│009│王銜萱│97年4月28日│未載│100,000元│CH0000000││├──┼─────────┼──────┼──────┼────────┼──────┼──┤│010│王銜萱│97年5月30日│未載│400,000元│CH0000000││├──┼─────────┼──────┼──────┼────────┼──────┼──┤│011│王銜萱│97年6月7日│未載│300,000元│CH0000000││└──┴─────────┴──────┴──────┴────────┴──────┴──┘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
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聞紙(全國版)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五、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