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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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136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街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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