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6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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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60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淵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淵文犯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又犯如附表編號23至27所示各罪所處之拘役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淵文(下稱受刑人)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22,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編號23至27,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拘役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亦為同法第53條所明定。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同此見解。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
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簡易判決、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其中如附表編號10、11、13、22所示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9、12、14至21所示部分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而聲請人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
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4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5至9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10、11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15、16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附表編號17至18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附表編號19至21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附表編號23至25曾經定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復考量受刑人於本院訊問程序中就本案定刑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113年12月18日訊問筆錄第2頁),暨衡酌刑罰衡平之要求、自由刑對受刑人所帶來之嚴厲效果及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有期徒刑,及如附表編號23至27所示之拘役刑,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如附表編號23至27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12、14至21所示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如附表10、11、13、2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至附表編號22所示之罪所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部分,因僅有該罪宣告併科罰金,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亦不在檢察官本件聲請範圍內,自應與上開所定有期徒刑部分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潘長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槿慧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附表:受刑人鄭淵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10月10日21時至10月11日6時30分許間某時111.08.06.19時15分許111.01.2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57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265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568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216號112年度桃簡字第312號112年度審金簡字第54號判決日期112/02/21112/03/06112/07/07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216號112年度桃簡字第312號112年度審金簡字第5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7/11(第一組)112/08/01112/08/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1867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863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272號編號1至4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4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456罪名詐欺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9.04.28111.10.05.1時25分許111.10.11.4時2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5689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016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01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金簡字第54號112年度審易字第637號112年度審易字第637號判決日期112/07/07112/08/18112/08/18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金簡字第54號112年度審易字第637號112年度審易字第63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8/22112/09/27112/09/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272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531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531號編號1至4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4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5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10.15.2時23分許111.10.25.13時30分許111.11.12.2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016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016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01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637號112年度審易字第637號112年度審易字第637號判決日期112/08/18112/08/18112/08/18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637號112年度審易字第637號112年度審易字第63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9/27112/09/27112/09/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531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531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531號編號5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08.19.0時54分許111.08.27.18時43分許111.12.22.1時1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4494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4494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77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178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178號112年度簡字第3198號判決日期112/08/16112/08/16112/08/15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178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178號112年度簡字第319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10/14112/10/14112/12/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759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759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39號編號10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2.05.31.晚間6時許112.05.31.晚間6時許111.10.24.凌晨2時37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188號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188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67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2066號112年度審易字第2066號112年度審交簡字第508號判決日期112/11/22112/11/22112/11/22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2066號112年度審易字第2066號112年度審交簡字第50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12/27112/12/27112/12/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35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34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55號編號15至16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161718罪名肇事逃逸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0.10.24.凌晨2時37分許112.03.25.凌晨2時57分許112.04.09.凌晨1時46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676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3665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366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審交簡字第508號112年度審簡字第1624號112年度審簡字第1624號判決日期112/11/22112/11/30112/11/30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審交簡字第508號112年度審簡字第1624號112年度審簡字第162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12/27113/01/10113/01/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55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68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68號編號15至16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17至18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1.11.01.3時19分許111.10.30.22時48分許111.10.20.23時0分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4621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4621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462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3年度審簡字第74號113年度審簡字第74號113年度審簡字第74號判決日期113/02/21113/02/21113/02/21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3年度審簡字第74號113年度審簡字第74號113年度審簡字第74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4/03113/04/03113/04/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05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05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05號編號19至21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號222324罪名洗錢防制法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併科新臺幣20000元拘役5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11.05.08.前某時許111.05.31.10時10分許111.06.23.23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4625號新北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847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41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金簡字第601號111年度簡字第2946號111年度簡字第3750號判決日期113/02/27111/08/03111/10/14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金簡字第601號111年度簡字第2946號111年度簡字第3750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4/08112/02/07(第二組)112/03/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969號(併科罰金不在定刑範圍內)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72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24號編號23至25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24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90日
編號25262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20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12.02.05.111.11.09.~111.11.14.間111.11.28.晚間11時3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685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4621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6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52號113年度審簡字第74號112年度金簡字第601號判決日期112/03/20113/02/21113/02/27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52號113年度審簡字第74號112年度金簡字第60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7/25113/04/03113/04/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855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06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844號編號23至25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24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