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138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1383號

原告 簡僑鋒

訴訟代理人 何彥勳 律師

被告 陳皇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31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因事實援引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0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略為兩造均為社群網站FACEBOOK社團「靠北保險業─新」之社團成員,FACEBOOK暱稱各為「陳皇旭」、「SteveChien」,2人因對保險議題觀點不同而生言語衝突,被告即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8年8月3日某時,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3樓住處,以網際網路連線登入FACEBOOK後,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而屬於公共場所之上開社團中,接續於「SteveChien」留言下方回覆「學你一樣,我玩爽滿足就好,你他媽哪位,我屌你爽不爽」、「假帳號還想領年終,呵呵,回家吃你變性媽的屌吧」、「比你這個無臉人四角紫色三角褲的垃圾負責多了」、「我有義務讓你舒服嗎?你他媽哪位?幹你就是我爽就好」、「拎北就是為了爽才幹你阿,智商感人,你這種level還想要人認真回你?回家陪你全家吃屎吧社會邊緣人」、「跟你這種人用小朋友的智商溝通剛好,你他媽就廢物……」等語,以此方式辱罵原告,足生損害於原告之名譽。被告上揭犯行業經檢察官起訴,並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系爭判決在卷可佐,另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自堪信為真實。被告以前揭行為不法侵害被告名譽權,原告因而受有精神上損害,其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為有理由。

(二)按精神慰撫金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要旨參照)。本院審酌原告乃大學畢業,任職於保險公司,109、108年度薪資所得各約90幾萬元,名下有不動產房地各一;被告自陳其為大學肄業,從事餐飲、保險業,年收入約48萬元,名下無財產等情,有兩造 陳明 在卷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0頁、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07號卷第68頁及限制閱覽卷宗內容)。另斟酌被告前揭不法侵害行為之動機及案發當時其與原告間之關係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就被告公然侮辱侵害名譽權行為,請求被告賠償其精神上之損害於3萬元範圍內,應屬適當,為有理由,逾前開金額之請求,則屬過高,不應准許。

(三)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本件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民國109年12月12日送達被告(見本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604號卷第13頁),原告上開請求經本院准許部分,並請求自同年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

五、綜上,原告依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及自109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式,所為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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