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緝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緝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51號原告 李鎧安 送達代收人 林靜宜 被告 王鋐霖 上列被告王鋐霖因詐欺案件(113年度易緝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澤榮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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