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6號原告 顏睿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智榮 、楊讚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1,4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6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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