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催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催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催字第272號聲請人 楊豫馨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附表所載發行公司有誤,故請更正為「正確、完整」之附表(應以掛失通知函所載之聲請掛失股票之發行公司)。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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