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92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瑋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陳冠瑋因強盜案件(103年度執字第18802號),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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