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貨幣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號判決),聲請就本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六九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簡易庭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日以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二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經本院以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六九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詎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八月三日犯偽造貨幣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緩刑期內(九十二年七月三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號判決有期徒刑三年一月,且已於九十二年八月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范乃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