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43號
原告 張凱嵐
訴訟代理人 于誠亮
被告 羅美芸
繼承人
即沈自發之 沈志源
繼承人巷11號
即沈自發之 董國龍
繼承人巷11號
即沈自發之 沈麗芬
繼承人5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二關於土地坐落欄位缺漏地段別之記載,均應增列地段別為「大湖口」,其更正後附表一、二之記載,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陳佩愉
附件
附表一:
土地標示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編號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段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設定權利人:羅美芸、陳采甯、陳沛青、陳景論。
登記日期:民國109年12月2日
登記字號: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斗地普字第071330號。
1
雲林
古坑
322-67
大湖口
1785.15
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2,128,823元。
債權額比例:公同公有債權0000000分之618
2
雲林
古坑
322-72
大湖口
7250.19
全部
3
雲林
古坑
322-73
大湖口
6041.92
6042分之95
4
雲林
古坑
322-74
大湖口
459.77
45977分之724
5
雲林
古坑
322-75
大湖口
11693.16
11693分之184
附表二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編號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段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設定權利人:沈自發
登記日期:109年12月2日
登記字號: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斗地普字第071330號。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2,128,823元。
債權額比例:0000000分之624
1
雲林
古坑
322-67
大湖口
1785.15
全部
2
雲林
古坑
322-72
大湖口
7250.19
全部
3
雲林
古坑
322-73
大湖口
6041.92
6042分之95
4
雲林
古坑
322-74
大湖口
459.77
45977分之724
5
雲林
古坑
322-75
大湖口
11693.16
11693分之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