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43號

原告 張凱嵐

訴訟代理人 于誠亮

被告 羅美芸

陳采甯

陳沛青

陳景論

沈自發董春美

繼承人

即沈自發之 沈志源

繼承人巷11號

即沈自發之 董國龍

繼承人巷11號

即沈自發之 沈麗芬

繼承人5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二關於土地坐落欄位缺漏地段別之記載,均應增列地段別為「大湖口」,其更正後附表一、二之記載,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陳佩愉

                 

附件

附表一:

土地標示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編號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設定權利人:羅美芸、陳采甯、陳沛青、陳景論。

登記日期:民國109年12月2日

登記字號: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斗地普字第071330號。

1

雲林

古坑

322-67

大湖口

1785.15

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2,128,823元。

債權額比例:公同公有債權0000000分之618

2

雲林

古坑

322-72

大湖口

7250.19

全部

3

雲林

古坑

322-73

大湖口

6041.92

6042分之95

4

雲林

古坑

322-74

大湖口

459.77

45977分之724

5

雲林

古坑

322-75

大湖口

11693.16

11693分之184

附表二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編號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設定權利人:沈自發

登記日期:109年12月2日

登記字號: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斗地普字第071330號。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2,128,823元。

債權額比例:0000000分之624

1

雲林

古坑

322-67

大湖口

1785.15

全部

2

雲林

古坑

322-72

大湖口

7250.19

全部

3

雲林

古坑

322-73

大湖口

6041.92

6042分之95

4

雲林

古坑

322-74

大湖口

459.77

45977分之724

5

雲林

古坑

322-75

大湖口

11693.16

11693分之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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