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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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713號

上訴人即

原告 王德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明旺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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