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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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161號

原告 林德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炳順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063元(計算式:債權本金100,000元+計算至本件起訴日之前1日即民國113年6月11日止已到期之利息177,063元=277,0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廖文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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