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4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4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47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毅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894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55號),判決如下:
主文陳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陳毅為 連國 超前同事,而 連國超林苡萱 為男女朋友關係。
陳毅因先前和連國超使用以陳毅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等資料登錄註冊之「foodpanda」訂餐平台共同訂餐時,持林苡萱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系爭信用卡)在網路線上刷卡消費,因而得知系爭信用卡之卡號、有效日期及授權碼等資料。陳毅明知未獲林苡萱之同意或授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利益,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使用行動電話連結網路,於其所註冊之「foodpanda」、「Ubereats」訂餐平台會員帳號,輸入系爭信用卡之之卡號、有效日期及授權碼等電磁紀錄,完成表彰係林苡萱使用該信用卡刷卡消費,訂購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8,087元之如附表所示之餐點及外送服務,並確認消費金額及同意對於所消費之金額依信用卡契約條款付款之不實準私文書,再傳送前開偽造之電磁紀錄以行使,使應用程式管理人員誤認係得林苡萱之同意或授權刷卡訂購餐點,而分別通知餐廳、派遣外送人員製作餐點及送餐,陳毅即藉此方式詐得免支付上述餐點及送餐服務費用之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林苡萱、上開訂餐平台對於締結買賣契約之正確性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於網路信用卡電子商務交易管理之正確性。嗣經林苡萱於民國109年6月某日發現其信用卡遭盜刷,始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陳毅於警詢及本院訊問程序時之自白(偵查卷第7頁至第
10頁、第102頁至第104頁、本院111年7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
㈡證人即告訴人林苡萱、證人連國超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查卷第11至第27頁、第101頁至第104頁)。
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0年2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146
5號函暨所附系爭信用卡歷史消費明細表、系爭信用卡非本人消費聲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偵查卷第35頁至第41頁)。
三、論罪科刑:㈠論罪理由:
1.按所謂電磁紀錄,係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又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10條第6項、第22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以網路線上刷卡之方式消費,係信用卡持卡人以電腦設備上網,在網路商店網頁,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識別碼等認證資料,藉由電信業者所提供之網路訊息傳送服務功能,經電信業者之電腦網路系統,將上開電磁記錄加以傳發輸送,再由他人之電腦終端設備予以接收、儲存,用以表徵持卡人有透過網路消費及以信用卡支付價款之意思,是未經他人之授權同意,擅自輸入他人信用卡資料之電磁紀錄,以虛偽表示係由信用卡之合法持卡人向該網路商店刷卡購物消費之意,該等電磁紀錄經電腦處理而顯示文字內容,既足以表示用意證明,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所稱之準私文書,應以文書論。又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盜刷告訴人系爭信用卡詐得免支付如附表所示之餐飲食物費及外送服務費之不法利益,應屬刑法第339條第2項所稱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無訛。
2.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先後持同一信用卡向「foodpanda」、「Ubereats」訂餐平台盜刷消費之行為間,係於密切之時、地所為,犯罪手法相同,侵害法益對象同一,堪認係以單一之犯意為之,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同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㈡科刑之理由:
1.累犯,加重其刑(僅列最近合於累犯之前科):⑴按犯罪係由行為人以單一行為接續進行,縱令在犯罪完
畢以前,其各個舉動已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但在行為人主觀上,各個舉動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在刑法評價上,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論以接續犯。次按行為時刑法第47條規定,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則接續犯者,僅須其一部行為係在另一犯罪所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者,仍該當於該條所定累犯加重之要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34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接續犯者,僅須其一部行為係在另一犯罪所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者,仍該當於該條所定累犯加重之要件甚明。
⑵查:被告前於:
①10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517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7年12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②於10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23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③於10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44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④於10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74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⑤上開①至④所示各罪刑,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109年6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查,又被告自109年4月14日至同年6月19日間接續為本案犯行,則其於前案執行完畢之時起至109年6月19日間之犯行,係在前案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依上開說明,應論以累犯。再本院考量其前案構成累犯之案件均為詐欺案件,被告前經徒刑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返回社會後應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然而被告卻故意再犯相同之詐欺罪,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且上開所載前罪之徒刑執行並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明顯薄弱,故認本件仍有必要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2.刑法第57條科刑之審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詐欺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素行不佳,仍不知悔改,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因知悉告訴人系爭信用卡資訊,貪圖以不法方式獲取不正利益,即以上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方式,詐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不僅漠視他人財產權,亦影響金融交易秩序,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已賠償告訴人等情,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暨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查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固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然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規定,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本件被告詐得之利益共計8,087元,本屬犯罪所得,應予沒收,然被告已賠償告訴人1萬元等情,業據告訴人林苡萱、證人連國超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見偵查卷第22頁、第27頁、第102頁、第104頁),應認雙方利益狀態已獲得適度調整。據此,本院如再予以宣告沒收被告犯罪所得,將有過苛之虞,為符合比例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339條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彭毓婷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潘長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
編號交易日期消費平台金額1109年4月14日Foodpanda140元2109年4月14日Foodpanda141元3109年4月15日Ubereats179元4109年4月15日Foodpanda279元5109年4月15日Foodpanda240元6109年4月16日Foodpanda95元7109年4月17日Ubereats560元8109年4月17日Foodpanda146元9109年4月17日Foodpanda205元10109年4月17日Foodpanda260元11109年4月18日Ubereats426元12109年4月18日Foodpanda510元13109年5月16日Foodpanda261元14109年5月16日Foodpanda131元15109年5月16日Ubereats185元16109年5月17日Foodpanda248元17109年5月17日Foodpanda375元18109年5月18日Foodpanda220元19109年6月14日Foodpanda185元20109年6月15日Foodpanda106元21109年6月15日Foodpanda299元22109年6月15日Foodpanda115元23109年6月15日Foodpanda295元24109年6月16日Foodpanda175元25109年6月16日Foodpanda234元26109年6月16日Foodpanda130元27109年6月17日Foodpanda220元28109年6月17日Foodpanda309元29109年6月18日Foodpanda131元30109年6月18日Foodpanda500元31109年6月18日Foodpanda106元32109年6月18日Foodpanda230元33109年6月19日Foodpanda121元34109年6月19日Foodpanda190元35109年6月19日Foodpanda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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