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4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41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8411號債權人 蔡靜儀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鼎豐盛洗衣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為公司,請補列其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