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7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余秋萍 上列聲請人與 林子隆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似已部分還款新臺幣15,000元,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欠款新臺幣15萬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或陳明是否將請求標的更改為新臺幣135,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