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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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9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96年11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證明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