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6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6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6890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丁○○債務人甲○○○○○○債務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丁○○、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丁○○、甲○○○○○○、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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