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9號聲請人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
2樓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最近3個月內之抵押物登記謄本乙份(勿以影本代替),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 陳建達 之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