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68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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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6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6887號債權人甲○○債權人丙○○債權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韋利 律師債務人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債務人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