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355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人請求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八之利息其依據為何?請具狀釋明之。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借款利息之利率表或交易明細表),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