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簡字第614號原告中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忠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特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給付管理費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第一特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自有命原告補正本件訴訟要件欠缺之必要。本院乃於民國105年8月16日以105年度補字第521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同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原告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迄今仍未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足憑,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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