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12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1274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林忠良 被告 李堂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105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建毅┌──────────────────────────────┐│附表:105年度基小字第1274號│├──┬─────┬─────────────────────┤│編號│計息本金│利息│││(新臺幣)├────────────────┬────┤│││期間(民國)│週年利率│├──┼─────┼────────────────┼────┤│1│50,000元│自95年10月3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