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巫其松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其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其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
件,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55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無期徒刑確定。於民國97年10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最後事實審為本院,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徵)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童有德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譽璋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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