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更(二)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更(二)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更㈡字第87號上訴人 洪文棟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 律師
伍思樺 律師被上訴人瑞芳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士傑 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3月19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陳邦豪法官李芳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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