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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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28號原告 吳叙諏 被告 王志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審交訴字第79號公共危險等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調偵字第8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黃玉婷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