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935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葉紹明 債務人 林俊寬 律師即 梁唐榮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梁唐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玖仟參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55,700元95年6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暨按月給付新台幣6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以六個月為限。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00239,612元95年4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8.25%暨自95年4月27日起至95年10月26日,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自95年10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5計算之違約金。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