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0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0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亮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能全 相對人即債務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陸仟玖佰肆拾伍元,及(一)其中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肆佰玖拾肆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其中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捌仟肆佰伍拾壹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分別依借貸法律關係及本票票款請求權,請求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其借貸契約未約定利息,自應適用法定利率年息5%計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